在与外国专家的交往中,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机密,严禁向外国专家泄露我内部规定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第七条 要搞好同外国专家的友好关系活动。聘请单位可有组织、有目的地邀请在沈工作时间较长的外国专家到我方人员家中作客,根据条件可备餐或备茶点招待,聘请单位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外国专家或家属生病住院、结婚、生孩子等,单位可派人携带慰问品、纪念品看望,费用按规定报销。
外国专家的待遇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短期工作专家的宴请、赠送纪念品,应报主管部门和市外办审批;其他活动费用,在规定范围和标准以内的,由单位领导批准;如遇特殊情况需超出标准的,须事前报主管部门和市外办批准。
第八条 各聘请单位可根据外国专家的兴趣爱好,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到工厂、农村和名胜古迹参观游览。赴外地参观,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安排计划报市外办备案。
聘请单位可根据节目内容,自行联系组织外国专家观看在沈阳举行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原则上不主动安排外国专家观看第三国的文艺演出。
逢我国重大节日,可邀请外国专家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联欢活动;省、市举办的联欢活动,由市外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
第九条 外国专家了解我一般社会情况,如家庭状况、个人简历、工资收入等,可根据不同对象,区别对待,酌情介绍,但不允许外国专家向我公民散发社会调查提纲或表格。如外国专家希望了解所在单位或我市情况,可根据对外公布的资料进行介绍。发现外国专家有意搜集我情报时,要及时向市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十条 对外国专家与其本国驻华领馆的往来和他们在本国人内部召开的会议,我方不必干预。外国专家带领驻华外交人员、外国记者、旅游者进入工作单位,或介绍他们同我国职工、师生座谈,应当征得我方同意。外国专家不得在工作单位或住地散发宣传品。外国领事馆通过外国专家邀请我方人员前往领馆等地参加他们组织的外交、文娱等活动,被邀请人员应当通过单位征求市外办意见,获得同意后,方能应邀。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要求去寺庙、教堂,参加望弥撒、礼主麻等活动,可听其自便;如要求我方翻译陪同,可以同意。遇外国传统节日(如圣诞节、感恩节、复活节、泼水节、宰牲节等),可按合同或有关规定放假;如外国专家邀请我方人员参加他们组织的活动,亦可出席,但不作正式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