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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5年9月23日,实施日期:1995年9月23日)废止

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12月28日兰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确保城市必需的蔬菜生产基地的基本稳定,搞好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商品蔬菜生产基地。
  第三条 蔬菜生产基地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本着“近郊为主,远郊为辅,外埠调剂,保证供应”的方针安排,并视发展需要适当调整。
  第四条 蔬菜生产基地的管理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考核,在主管领导变更时,对有关规划、档案、图表均须办理交接。
  第五条 蔬菜生产基地分长期保留、严格控制征用或占用两个类区进行保护,并绘图标志,逐块登记造册,给菜农颁发菜地证,严格加以管理。
  第六条 以下三万二千一百五十亩菜地为长期保留的蔬菜生产基地:
  (一)城关区雁滩乡南河道北岸一百一十米范围以北的菜地七千八百零四亩;
  (二)城关区青白石乡东起砂金坪,西至乡政府,南起黄河北岸,北至铁路的川区菜地一千二百亩;
  (三)七里河区崔家崖乡马滩、大滩、迎门滩的菜地三千五百八十二亩;
  (四)七里河区彭家坪、牟家坪的菜地六千七百四十亩;
  (五)安宁区韭菜湾东起七里河黄河桥北,西至十里店桥洪水沟,南起黄河北堤,北至十里店村庄的菜地六百一十亩;
  (六)安宁区安宁西路延伸至红卫厂为北界,水挂庄桥下洪水沟为东界,南至黄河沿,西至兰化公司跨河供水管道的菜地三千二百五十五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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