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检定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费器,即加铅封,并发给全省统一式样的《计费器合格证》。
第十二条 检定机构对检验整车运行计费合格的出租小汽车,发给全省统一式样的《整车运行计费检验合格证》、
第十三条 计费器检定和整车运行计费检验的周期,在不超出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内,由各地标准计量管理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报省标准计量局备案。
第十四条 检定机构实行计费器检定和整车运行计费检验,应按规定收取检定费。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对不安装计费器和未经整车运行计费检验而投入营运的,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营业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规定送检或经检定(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没收其营业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擅自拆除铅封,破坏计费器准确度,给乘客造成损失的,没收其计费器,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者违反本管理办法,或对乘客投诉不予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检定人员出具错误检定数据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的罚款处理,由监督部门按《广东省罚款暂行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装有里程计费器的客运出租汽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