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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1998)(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
(1987年1月26日 粤办函〔1987〕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小汽车计费器(以下简称计费器)的管理,维护乘客和出租小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经营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其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的安装、检定以及整车检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凡营业中以里程计费的出租小汽车,必须安装计费器,并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有条件的地区必须同时实行整车运行计费检验,合格的方可营运。
  第五条 出租小汽车里程营运价格,由物价部门按物价管理权限审定。
  第六条 具有昼间、夜间、郊区、郊夜计费功能的计费器,必须分别按规定时刻和区域使用。
  第七条 出租小汽车驾驶员必须熟悉计费器的使用规程。营运中计费器发生故障,须即送检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
  第八条 计量监督员、物价检查员有权检查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的使用情况。但截车检查的,必须在公安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部门执勤人员配合下方可进行。
  第九条 各级监督管理机关和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应开设乘客投诉业务,制订投诉程序并予公布。

第三章 检定

  第十条 从事出租小汽车计费器和整车运行计费检验的检定机构,必须经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主持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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