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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清理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意见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清理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意见
(政办(1987)7号 1987年2月4日)


  我省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了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也拖长了建设工期,影响了工程效益。为切实保证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有效地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现对清理我省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竣工工程欠款的处理
  1、属于预算内项目,因原安排计划有缺口、设备、原材料涨价以及政策性调整而造成的超支,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系统内调剂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可在下年度计划安排时统筹考虑。
  2、属于银行贷款项目,欠款原因与上条相同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帮助解决;如无力解决的,报请原项目批准单位平衡处理。
  3、自筹资金项目超支以及由于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造成的欠款,由欠款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偿还;如果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能解决,应采取变卖设备材料等办法,折价抵还欠款。
  4、关、停、并、转单位的工程欠款,应由财产接收单位负责清理归还;基建指挥机构已撤销的,由现在的生产或使用单位负责归还。
  5、暂时无力归还欠款的建设单位,要与施工企业签订还款协议,作出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建设单位要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基本建设工程款结算办法(试行)》的规定,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按延付金额计算,每天付给施工企业万分之三的赔偿金。
  6、双方结算手续不清或有经济纠纷,要主动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或竣工收尾不清,不能交工的工程,当地计委或建委(建设局)应责令施工企业限期组织维修或收尾。超过规定期限的,每拖一天,按翻修工程和收尾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三付给建设单位赔偿金,由开户银行监督实施。
  二、在建工程欠款的处理
  1、属于计划投资有缺口、材料设备提价和政策性调整等原因造成超支的,建设单位应立即调整概(预)算计划,经主管部门认可后,上报有关部门追批增加投资计划,按期拨足工程进度款。
  2、建设单位因资金、材料不落实,停拨工程进度款,主管部门应设法帮助筹措资金;如确实无法解决,施工企业可结算已完工程款,并在移交已完工程后,撤出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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