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2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1992年8月29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9月15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三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四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第
56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我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
《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所或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员,负责本乡(镇)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只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