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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7修正)[失效]

第三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征地。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并列入当年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指标的,建设单位方可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地。
  (二)核实征地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统计、粮食、公安、劳动等部门,根据统计年报,对拟征地面积、权属、类别以及征地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量、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等征地资料进行核实。
  (三)确定补偿费用和安置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召集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及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确定补偿费用和安置方案,签订征地协议。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征地协议一律无效。
  (四)审批征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单位报送的征地文件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五)划拨土地。征地文件经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通知书,限期划拨土地,建设用地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用地。
  (六)登记发证。建设工程竣工,建设用地单位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核查建设用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土地使用权后,办理登记手续,颁发土地使用证。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应报送的文件为:
  (一)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文件;
  (二)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
  (三)经批准的国家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安排证明文件;
  (四)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章的征地地形图,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还应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的文件;
  (五)征地协议及征地有关报表;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必须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征地经批准后,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国家需要,按期交出土地,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应履行生效的征地协议,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抗拒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鱼塘,下同)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市(地)土地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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