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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失效]

  第二十条 广花盆地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两龙、推广、新华、龙归、江村、肖岗、三元里、鸦岗、槎头等地区。
  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造成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单位;禁止增加放射性物质、一类有害物质的排放;禁止设立造成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堆放场所;禁止破坏性开采地下水或从事其它污染地下水的活动。
  开采地下水必须经水资源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农牧渔业部和卫生部颁发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禁止滥用农药、化肥和除莠剂。
  第二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生产、经营者,均应采取防治污染措施,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排入水体。
  十五总吨以上的机动船、四十载重吨以上的非机动船,必须设置贮存废弃物的容器。
  港口和油码头,必须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和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 新建城镇应同时建设污水综合处理设施。
  广州市区、街口、新华、增城镇和从化温泉区的生活污水应进行综合处理,达标排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保护水源的需要,对排污单位实行一种或多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排污单位应切实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其定址、施工、投产,应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防止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转;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生产、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排放设施和治理设施,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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