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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失效]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

  第十六条 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水源保护区分三级设置,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西村水厂的卫生河吸水点和石门、江村、新塘水厂的吸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以内的水域及其靠水厂一侧沿岸纵深一百米以内的陆域,为第一级水源保护区。
  从泥紫沿东江、增江上溯至增城镇的水域,从荔湾涌口沿白泥河、赤泥河上溯至赤泥圩和沿流溪河上溯至人和圩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一般不少于三公里的广州境内陆域,除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外,为第二级水源保护区。
  从南岗沿东江、增江上溯至增城镇的水域,从荔湾涌口沿白泥河、赤泥河上溯至国泰圩和沿流溪河上溯至流溪河水库以上一公里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一般不少于五公里的广州境内陆域,除第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外,为第三级水源保护区。
  各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线,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划定。
  第十七条 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水源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
  第三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生产或储存放射性物质的单位、排放一类有害物质的单位和其它严重污染水源的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排污口;不得新增放射性物质和一类有害物质的排放;不得设立有污染的水上活动场所;不得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或倾倒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三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或排污口;禁止设置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堆栈;禁止在岸边堆放各种废弃物。
  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二、三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停靠船只、游泳和捕捞;禁止新建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禁止设立码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和排污口;禁止从事水面种植、放牧以及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八条 从荔湾涌口起至广州市区珠江东水道的赤岗和白鹤洞水道的石溪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不少于一公里的陆域,为水源污染控制区,其水域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三级标准。
  水源污染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严重的单位和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第十九条 黄埔、员村、鹤洞、石溪、河南水厂的吸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吸水点的上、下游各二公里的水域及靠吸水点一侧河岸纵深一公里的陆域,不得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源的单位或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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