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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失效]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执行水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2、编制水源污染防治和水质管理的规划、计划;
  3、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4、负责对水环境和污染源的监测;
  5、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6、查处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计划部门负责把城市污水的综合处理、饮用水基地的建设、饮用水厂的改造、重大水污染源的治理或搬迁项目,以及其他对保护水源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第七条 市港务监督机关负责对港区水域污染进行监视。港务监督和航政机关负责对船舶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并查处其违法行为。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把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纳入规划,并协同环境保护部门防止水源的新污染。
  第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城镇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或者采取其它措施,防止对水源的污染。
  第十条 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污水综合处理规划,改造排水沟渠和下水管网,建设污水综合处理厂,管好污水综合处理设施。
  第十一条 市港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处理船舶油污和废弃物。
  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防止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污染水源。
  第十三条 市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和设施的管理,防止水资源的破坏和水源污染。
  第十四条 市农林部门应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等的使用和污水灌溉加强管理,保护水源林和其他植被,防止水土流失,推广生物防治虫害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水源污染。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督促、帮助所属单位,执行水源污染防治规定,制定、下达水污染防治指标,定期考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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