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下落不明两年以上的,不予登记,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按选区或者选民小组张榜公布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并发给选民证。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七条 推荐代表候选人,必须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既要考虑代表的议事议政能力,又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使各民族、各地区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妇女、青年、爱国人士、归国侨胞等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名额。
选举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就该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推荐哪些方面的代表候选人提出建议。代表、选民、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必须经过充分讨论、酝酿,可以按照所提建议推荐代表候选人,也可以推荐其他方面的选民作为代表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本级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推荐者应当负责介绍所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者向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介绍所推荐代表候选人情况,须经选区领导小组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统一安排。
选区领导小组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向选民或者代表补充介绍所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但最多不得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以及代表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均不得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凡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都可以被提名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
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当从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中,根据较多数选民或者代表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一条 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一律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各选区在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时,应当同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