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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从城镇住宅建设面积中提取百分之二用于中小学教师住房的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时效已过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变,调整对象消失)

沈阳市从城镇住宅建设面积中提取百分之二用于中小学教师住房的实施办法
(沈政发[1987]39号 1987年3月25日)


  为逐步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居住条件,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我市城镇(含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建立的镇)进行住宅建设的中央、省、市、县、区、镇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及驻军单位(中小学及全日制大中专院校除外),在住宅建设竣工后,都要按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互相搭配的原则,从住宅建筑总面积中提取百分之二的面积,一次交给市教育局,由市、县、区教育局分配给中小学(含师范院校)教师居住。
  第二条 所有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的住宅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及商品房,不论采取何种建设方式和用何种资金建设的,均按本办法提取。
  第三条 对自办或联办中小学的单位所建设的住宅,按照其职工子女在本单位学校入学人数多少酌减提取比例。
  第四条 新建、扩建住宅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含两千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按建筑总面积提取百分之二的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含零星购买的商品房)或提取的面积不足一个单室(以三十五平方米为标准)的,按应提面积以每平方米十二元一次计提资金。此项资金,必须专户存入市建行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解决教师住房的专款,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五条 凡缴纳百分之二住宅面积及资金的单位,应及时办理“教师住宅承担书”和交款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持“教师住宅承担书”和缴款手续办理施工执照后,方予办理建筑开工报告。
  第六条 所有的商品房(含在建的),从今年开始,一律由商品房经营单位负责,按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在售出时一次提取面积及资金。
  第七条 没有缴纳百分之二中小学教师住宅建设资金的在建住宅项目,按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一次提取百分之二的建筑面积及资金;按原规定未交足应提资金的,按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及时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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