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第六条第一款:“对应预缴不预缴劳动保险费用的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安装工程招投标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安装工程开工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核验手续。”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0〕151号)
1、删除第三条第二款:“依法取得涉外资格的饭店,方可接待国际旅游团队。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定点的饭店可以接待国内旅游团队。”
2、删除第四条第二款:“旅游涉外饭店应当持有市级政府批准“涉外”的文件,并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
3、删除第十三条:“旅游饭店在取得“涉外”批准后一年内,应当申报相应的星级,逾期未申报的,取消“涉外”饭店的资格。”
4、删除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管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并经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5、删除第十五条:“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旅游饭店员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6、删除第十八条:“旅游饭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权限,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星级、取消星级或者‘涉外’资格:(一)……”
(三)《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0〕156号)
第六条第一项:“(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市区重点项目和市政府指定项目,必须报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专家论证委员会审查。”修改为:“(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四)《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徐政发〔2001〕169号)
1、二、(四)“市场建设由市经贸委负责牵头扎口管理。市政府委托市经贸委对各类市场建设进行审批。凡各类新建市场和商业设施、商业网点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市经贸委会同市计委、建设、国土、规划、工商、商贸、交通、卫生、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的区政府研究论证,对符合建设条件的,由市经贸委代表市政府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凡各类新建市场和商业设施、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2、删除三、(九)“工商部门凭市经贸委的批复文件办理市场登记手续。”
(五)《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3〕29号)
1、第一条第一项:“(一)严把市场准入关……今后,凡在市区(不含贾汪区)申请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设立条件外,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现金人民币。”修改为:“(一)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