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删除第十五条:“申请领取《徐州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6、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凡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经市装饰装修管理部门专业考核合格,领取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外市在本市施工人员已取得当地县级以上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的,应经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认证。”中“外市在本市施工人员已取得当地县级以上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的,应经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认证。”一句。
7、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和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应当按规定年检。”
8、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和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以及施工人员的上岗证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和复制。”中的“和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
9、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未领取《徐州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0、删除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未按规定对装饰装修资质证、资格证年检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中的 “、资格证”。
(十五)《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
1、删除第六条:“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商城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商城管理机构同意后,由商城管理机构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向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市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二)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装饰装修的。”
2、删除第七条:“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内道路等公共场地的挖掘和占用,由市市政和市公安部门委托商城管理机构审批管理。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化、路灯、排水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环保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以及保安、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由商城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市政和市园林管理部门委托商城管理机构行使。”
3、删除第八条第四款:“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设置门头字号和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删除第九条:“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就经营范围和地点先行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5、删除第十条:“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举办文化、商业、旅游和其他促销宣传活动的,应当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6、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车辆的通行证由商城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发放。”
7、删除第十三条:“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许可须征求商城管理机构意见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执行。未经商城管理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
(十六)《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