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删除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售社区服务证书或者未按照社区服务证书规定的项目进行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先行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法吊销社区服务证书。”
(十三)《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
1、第五条第一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2、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申请
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六)其他必需的文件、资料。”
3、删除第七条第三款:“拆迁人应当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拆迁管理费。”
4、删除第十条第二款:“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实施人员应当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的《拆迁上岗证》,方可实施拆迁。”
5、删除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具备房屋拆除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拆除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6、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拆除施工单位未领取拆除施工许可证实施房屋拆除的。”
7、删除第四十六条:“市政建设项目拆迁国有和集体企业、各类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非住宅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办法,以及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政建设项目是指实施道路、广场、桥梁、城市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水、供气、燃气管网设施、广播电视、邮电通讯管线设施、公交场站、防洪设施、环卫设施、人防工程、城市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的项目。”
(十四)《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
1、删除第四条第一款:“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中“其所属的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一句 。
2、删除第十二条:“取得建筑装饰装修专业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安全资格证。”
3、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装饰装修施工资质或者资格证书。”中 “或者资格证书”。
4、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无装饰装修施工资质证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应当向市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徐州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市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发给《徐州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