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删除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分别由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给予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
删除第九条:“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广场管理机构同意:(一)组织文娱、体育、宣传、咨询等活动;(二)张挂宣传品;(三)因养护、维修需要进行施工作业;(四)设置、更换、迁移公共设施;(五)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挖掘取土。”
(十)《
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
1、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其白蚁防治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取得江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修改为:
市、县(市)、贾汪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2、删除第五条第一款:“白蚁防治机构跨辖区进行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的,应当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第七条:“房屋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无《白蚁预防合同》的,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为:
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要审查项目是否已包括白蚁预防处理。
4、删除第八条第二款:“房屋建设单位未提供《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十一)《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6号令)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部门的要求制定避让和保护措施,报园林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修改为:“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部门的要求制定避让和保护措施,并及时告知园林部门。”
(十二)《
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0号令)
1、第六条、第七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从事社区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十日内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2、第十一条:“社区服务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和出售。社区服务业项目变更或者停办的,应当到审批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民政部门应当对社区服务证书进行年审。” 修改为:“社区服务业项目变更或者停办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十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