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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
  (七)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稳固整齐;
  (二)建筑工程主体外侧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
  (四)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或工期1年以上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内,采用混凝土硬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或工期在1年以内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可采用铺碎石等方式硬化;
  (五)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城市管网。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彩色钢板围挡;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
  (二)不能中断交通的须设置便民通道,便民通道应整洁硬化;
  (三)合理分段作业,定时洒水,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开挖的土方及时覆盖;
  (四)设置洗车设施,泥浆和污水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条(一)、(五)、(六)项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拆除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二)拆除作业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
  (三)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
  (四)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没有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的评标分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文件退回并要求补充。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存档备查;市区从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单位,在开工3个工作日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回避、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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