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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六条 环保、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统,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
  第七条 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因特殊情况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取得《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二)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三)应对施工前、停工工地以及由其直接发包的国家规定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四)应对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五)拆除完工后的场地应在5日内设置硬质围挡。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总责;
  (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
  (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二)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
  (三)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并设置标牌;
  (四)现场搅拌应封闭作业;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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