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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和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提案的要求

  答复意见要格式规范(答复格式附后),内容客观、全面、准确,落实措施具体可行。避免出现格式不规范,意见、措施简单、生硬、答非所提等问题。为确保办理和答复质量,主办单位在答复代表、委员之前,要将起草的答复意见函(包括会办单位意见、有关背景材料)报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审核,待审核同意后再由承办单位作出正式答复。代表建议答复函同时分别抄报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5份和省政府办公厅2份;政协提案答复函分别抄报省政府办公厅2份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5份。
  五、主办、会办单位之间要协作、配合。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汇总会办单位的意见;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进行办理,及时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同时分别抄报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省政府办公厅各2份)。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办理意见出现分歧时,实行会商办理制度:由主办单位对具体问题提出会商办理意见,制订会商办理方案,呈报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协调,待办理意见协调一致后,由主办单位再作出正式答复。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要分别答复联名的各位代表。对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只答复领衔的委员。在给代表、委员寄发书面答复函的同时,要将《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贴有邮票的《反馈意见专用信封》一并寄给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属于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反馈意见专用信封》只寄给领衔的代表或委员。
  六、正确处理代表、委员反馈意见。承办单位对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提出进一步办理要求或对答复意见、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反馈意见,要认真研究,具体分析代表、委员的意见,并采取措施重新办理,再次作出答复。对问题重要、影响较大,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问题,建立论证工作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承办单位共同邀请省人大、省政协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委员和有关方面专家,认真进行论证,以取得共识。对承办单位作出答复后,代表、委员没有反馈意见的,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原因,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调查情况,了解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真实想法,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七、拓宽“开门办案”方式。继续大力推行“现场办案”、“开门办案”等做法,实现“开门办理”和“阳光操作”。各承办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筛选一些代表、委员关注、问题比较重要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采取召开听证会、不同利益相关人员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开展“现场办案”、“开门办案”等活动,共同协商解决问题。使代表、委员真正参与办理过程,扩大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度,提高办理工作透明度,增强办理实效。各承办单位拟订的“开门办案”方案和计划,要于3月2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备案。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将适时予以协调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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