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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和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提案的要求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和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提案的要求
(冀政办函〔2005〕3号 2005年1月16日)


  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和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依法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十分重要的建议和提案,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改进和完善政府工作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和前瞻性的建议和意见,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为切实做好今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认真履行政府职责,推动我省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及《河北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对办理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和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提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审核,明确任务。各承办单位对收到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逐件清点、核实。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主办单位或需增减会办单位的,应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审核同意后,及时退回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变更主办单位或增减会办单位,切勿延误不告、自行处理。各承办单位对办理的代表建议审核无误后,要及时登记在册,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人大代表建议交办清单。政协提案按省政协有关要求处理。
  二、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办理和答复。今年,省“两会”期间提出并交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办单位一般应在6月16日前办复,因特殊情况,最终办复时间不得超过7月16日。会办单位应在4月16日前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  闭会期间交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办函确定的办理时限办理和答复。
  三、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处室和人员具体办的三级办理工作责任制。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要求,对“两会”期间提出并交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进行责任分解,每一件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都要明确具体分管领导、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责任分解情况分别报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备案,作为年终综合考核各承办单位工作的内容之一。
  四、切实保证办理和答复质量。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且条件允许的问题要依法快办、办好;对合理化的建议、意见,要积极采纳;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充分发挥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在政府决策中的作用;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要问政于民,施政于民,以民意作为决策和施政的基础和前提;对符合法律和政策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工作计划和规划,积极创造条件予以解决,并把计划和规划及其实施的情况,及时向代表、委员通报;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问题,要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地向代表、委员说明原因,解释清楚,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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