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
(冀政(2005)5号 2005年1月17日)
国务院:
2004年,全省上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果
(一)全省农业税税率降低3.06个百分点,全面取消了农业特产税。
经逐级核定,2004年全省农业税平均税率为3.75%,比2003年的6.81%降低了3.06个百分点,比中央要求多降了0.06个百分点。省辖11个市中,邢台、衡水等5个市降低了3个百分点,石家庄、唐山等其他6个市降低了3个百分点以上,降幅最高的是石家庄市和廊坊市,分别降低3.16个百分点和3.14个百分点。其中廊坊的三河市整体降低了4个百分点;石家庄和张家口市所属9个区免征农业税。
降低农业税税率后,全省应计征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18亿元,减少农业税收入13亿元,减少农业税附加收入2.6亿元,再加上取消农业特产税减收的1亿元,全省将减轻农民负担16.6亿元。全省农民人均应负担农业税及附加34.5元,比2003年的63.7元减少29.2元,减幅为45.8%,比改革前的2001年人均负担降低68%。
2004年5月26日,省政府以冀政函〔2004〕55号文件批复各市执行降低后的新农业税税率,农业税附加仍为农业税税额的20%。各级严格按照降低后的税率制定征收方案,组织农业税及附加征收工作。截至11月底,全省已征收农业税及附加15.6亿元,占全年征收计划的86.7%,入库进度好于往年。
减免农业税的政策受到了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农民种粮的积极性高涨,农民缴纳农业税的主动性也有了较大提高。
(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全部核拨到位。2004年在保持2002年税费改革时转移支付基数的基础上,中央和省又安排15.02亿元补助资金。省、市、县制定了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并已将各项资金全部核定拨付到位,确保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乡村两级运转。村级资金继续实行“村有乡管”,基本保证了村干部报酬发放、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农村五保户供养。
(三)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改革和措施稳步推进。乡镇机构在严把进人关口,严格控制新增人员编制的同时,对机构职能转变、内部机构设置、分流人员安置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和探索。农村义务教育在巩固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2004年全省投入1.0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教育布局调整,撤并中小学所776所。积极推行“乡财县管”,除将乡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供给全部纳入县财政外,一些县还将乡镇机构运转和编制内乡镇干部的工资纳入了县级财政支出范围,提高了经费保障水平,加强了乡镇政权建设。按照“村财乡管”的原则,有的县将村级收支全部纳入乡镇,由乡镇农经部门统一代管。统一开支范围和标准,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支出审批程序,统一核算管理;有的县对村级资金实行了“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在完善各项收支制度的前提下,对村级财务支出,由乡镇农经站或财政所审核同意后,再行付款结算并登记账簿。这些办法规范了村级财务收支管理,增强支出的透明度,强化了收支监督,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得到广大农民的普遍赞同和支持,也为下一步清理村级债务作了必要的准备。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农民负担监督体系,定期采集、分析农民负担变化信息,发现农民负担增加或有反弹倾向,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省级农民负担监测网覆盖11个省辖市的1100户农户,直接与农户对话,随时掌握农户的负担情况,强化了省对市、县农民负担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有效地防止了农民负担反弹情况的发生,防止了加重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发生。各级还加大了对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了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2004年,各级查处涉农负担案件1925件,查处违纪资金3696.7万元,对143名责任人员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