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企业占地后农民利益受到侵害”问题(1)关于企业占地后群众补偿问题。经查,滦南鹏程实业有限公司、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占地后,均按每亩28990元(符合法定标准)的标准一次性向群众兑现了补偿。反映“补偿至今未付”与事实不符。
(2)关于反映滦南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在劳动力安置问题上欺骗群众问题。经查,滦南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向村民做出安置600人在企业就业的承诺,并已依法支付了安置补助费。是否安排村民到企业就业应由企业根据需要而定,并非法定义务。目前,西八户村有101名村民在滦南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就业。
(3)关于西八户村财务混乱,账目不公开问题。滦南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该村财务账目进行了审计,并公示了审计结果,未发现问题。
(4)关于土地调整问题。企业占用土地后,西八户村两委班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和群众意愿,重新调整了土地。该村在制定土地调整方案过程中,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由全体村民选举了土地承包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制定具体的土地调整方案,并在全村予以公布,由全体村民对方案进行表决并获得通过后,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土地分配。
(5)关于王秀芬等被拘留问题。经查,2004年4月28日,西八户村按土地调整方案组织分地,村民王秀芬以解决自己宅基地问题为由,扰乱分地秩序,阻碍分地工作进行。城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在依法传唤王秀芬时,其丈夫张绍久及张绍久的哥哥张绍军、其母杨银珠等,采取辱骂、拦截车辆等方式寻衅滋事、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滦南县公安局依法分别对王秀芬、张绍久行政拘留15天,杨银珠、张绍军行政拘留10天。当事人不服以上处罚,曾向唐山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唐山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6)关于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为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滦南县委、县政府在提高征地补偿费标准,确保补偿款及时足额到位,积极安置被征地农民在用地企业就业的前提下,又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奔城四街及周边少地村老年村民给予生活补贴的通知》(滦南办发〔2004〕42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凡县城周边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对男60岁、女55岁以上的村民每人每月补贴60元;人均耕地不足0.8亩的,对男60岁、女55岁以上的村民每人每月补贴40元。基本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滦南县政府表示要吸取教训,继续做好工作。目前,上访群众对有关处理意见表示理解和认可,情绪比较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