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群众反映》涉及我省滦南平山平泉三县土地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冀政(2005)6号 2005年1月17日)
国家信访局:
接到贵局转来的温家宝总理在《群众反映》(第74期)上的重要批示后,省政府领导对涉及我省滦南、平山、平泉三县土地问题高度重视,省长季允石、副省长柳宝全相继作出批示,责成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唐山、石家庄、承德市政府抓紧调查处理。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与有关市政府组成专门调查组,深入滦南、平山、平泉三县就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实地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关于唐山市“滦南县奔城镇西八户村870余亩基本农田被非法出卖或转让,农民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等问题
1、关于滦南鹏程实业有限公司、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就占地建厂,而且占用的全部是基本农田”问题。经查,上述两个企业确实存在违法占地问题,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1)关于滦南鹏程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情况。经查,滦南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前身是“滦南县冀东钢铁厂”,始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属于镇办企业。因厂址位于县城内,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被国家环保总局责令拆除。2003年初,为解决企业污染和2000余名职工的就业问题,滦南县决定将该企业迁至县城外奔城镇西八户村的集体土地上。2003年6月,该公司与奔城镇和西八户村村委会协商,占用西八户村集体耕地148亩,异地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烧结厂。当时,西八户村就是否同意企业占地问题,采取村民按户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92%的农户同意占地建厂。2003年8月19日,该公司在未获得用地批准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未批先占。2004年4月18日,滦南县国土资源局对滦南鹏程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04年9月16日,滦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滦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涉嫌土地犯罪的滦南鹏程实业有限《
公司法》人代表贾鹏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滦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滦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对当事人单处罚金20万元。现唐山市政府已责成滦南县政府配合该县人民法院抓紧对滦南鹏程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退回148亩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