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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2005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
(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 政府令[2004]115号)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条 (调整对象)
  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拆迁。
  第四条 (听证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组织听证,做好听证记录,并在5日内将听证结果送达拆迁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材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送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材料;
  (三)拆迁裁决书裁决和调解记录;
  (四)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五)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六)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决定程序和执行主体)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核实后,对确实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并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五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等予以配合。
  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当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核实后,对确实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并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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