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5号 2005年1月1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分局按照总局规定,在2005年1月征期加强对辖区内化肥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对生产销售钾肥的化肥生产企业的免税申报不予受理,待企业按相关规定调整后方可受理申报;各区县分局在本通知下发前对上述企业已按免税申报受理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各区县分局在2005年1月征期结束后,应将辖区内生产钾肥的化肥生产企业总户数、企业名称进行统计,并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