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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执行<职业指导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科学分析就业趋势、劳动力供求特点和不同类型职业所需人员的类型与特征,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2.测试和鉴别求职者综合就业能力,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运用职业指导的政策导向和科学方法,向求职者提出择业方向(职业培训方向)的建议,使其选择或调换到合适的职业并能胜任工作。
  3.指导求职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掌握求职和择业方法,接受必需的求职教育,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竞争能力。
  4.指导用人单位了解劳动力市场特点,掌握劳动力资源状况,合理招用人员,实现劳动力合理配置。
  七、职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1.调查、分析、预测本辖区(行业)内的劳动力资源结构、素质状况,各类劳动者求职意向,企业用工岗位空缺及对职位要求状况,定期向市劳动局报告社会职业变动趋势与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
  2.对求职者进行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就业形势、社会职业需求趋势及求职方式的宣传指导。
  3.运用微机等现代化手段、设施,开展劳动者素质、技能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指导劳动者正确选择职业或参加专业技能培训。
  4.对用人单位进行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指导,帮助企业选择招聘方法、确定招工条件、办理录用手续和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5.根据劳动力供求信息和社会职业需求趋势,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方向、培训规模和专业设置等方面的建议和信息。
  八、职业指导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平、自愿、收费合理原则,区别不同指导对象,实行一般指导与专门指导相结合原则,帮助被指导者熟悉劳动政策法规,了解就业形势,掌握求职方法,尽快实现就业和依法用工。
  九、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根据《职业指导办法》的规定将职业指导工作列入业务服务范围,配备二至三名专职(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采取以下形式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1.咨询面谈服务,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咨询面谈制度,当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登记时,职业指导人员应采取个别或集中座谈等形式向他们提供当前社会就业岗位空缺情况,帮助求职者选择职业方向,填写《求职登记表》,并发给相关的职业指导宣传材料;对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登记半年后仍未找到职业的求职者,职业指导人员应约其再次面谈,分析其未就业原因,帮助修正择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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