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执行〈职业指导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5)183号 1995年6月16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劳动处、教育处:
根据劳动部《
职业指导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执行〈职业指导办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北京市执行《职业指导办法》的实施办法
一、为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劳动者正确选择职业和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根据劳动部《
职业指导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职业指导”是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而开展的帮助劳动者了解自身就业能力,掌握求职方法,促使劳动者根据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实现就业或参加职业培训及指导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服务工作的总称。
三、职业指导的服务对象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求职者、有转换工作岗位愿望的在职职工、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复转军人等特殊就业群体及各种经济成份的用人单位。
四、市劳动局负责本市职业指导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市职业指导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2.组织指导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3.核发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
4.组织职业指导材料的编写与择业能力测试的软件开发工作。
五、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辖区内职业指导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本市职业指导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2.对辖区内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辖区内职业指导工作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提供咨询服务。
六、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是承担职业指导工作的专门机构,其具体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