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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厦门口岸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工作管理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6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厦门口岸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工作管理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1995]120号 1995年6月16日)


市经贸委、工商局:
  厦经贸内管〔1995〕18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根据国办发〔1995〕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口岸外轮和远洋国轮的供应业务应由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承担,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这项业务。属厦门口岸航行船舶免税烟酒、饮料等商品的供应,也由该公司免税商店统一供应。
  2、市工商局要依照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局内贸联字〔1995〕23号通知,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渠道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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