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

  1.发展经济,兴办第三产业。当前在国有企业安置就业能力减弱的情况下,要着眼于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充分发挥各类经济组织容纳就业的作用。结合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优二兴三”,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第001号)精神,研究制定相应措施,鼓励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
  2.积极组织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成立多种形式的劳务队,到社会上(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事有偿服务。
  3.进一步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功能,发展投资少、见效快、就业安置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3年内,全市要新发展劳服企业2000家以上,新、老劳服企业新安置10万人。
  4.建立和发展生产自救基地,对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进行临时性安置,组织他们开展生产自救,以工代赈。
  5.经过批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利用有利地段开办集贸市场,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现有各类集贸市场能够增加摊位的,要为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经商提供场地,在一定时期内,市场适当减收管理费和设施费。
  (二)鼓励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自谋职业。
  1.鼓励失业人员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以上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支持。失业保险机构凭失业人员已领取的营业执照,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做为生产经营扶持资金。
  2.鼓励下岗待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待工人员经本企业同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凭原企业劳资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支持。原企业可凭自谋职业人员领取的营业执照,参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规定,按不超过本市职工上两年平均收入的3倍发给其一次性补偿费。补偿费由失业保险机构比照失业职工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一次发给本人,其余差额部分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分摊。
  3.鼓励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到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下岗待工人员可将个人档案放在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市劳动局《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83号)和《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劳就发〔1995〕105号)的规定,为存档人员代办养老、失业和其它社会保险费的统筹,使其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免除后顾之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