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52号 1995年6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精神,按照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通过拓宽生产经营领域、发展第三产业、加强转岗培训、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鼓励个人自谋职业等多种渠道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工作部署,市劳动局拟定了《关于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再就业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的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1995年5月4日)
为了促进本市经济结构的调整,深化企业和劳动制度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的精神和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做出的部署,提出在本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一、基本目标
再就业工程是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重点帮助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及区、县、局属集体企业中下岗待工放长假生活困难的职工(以下简称下岗待工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再就业工程实施时间为3年(1995年至1997年)。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到1997年底,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60%以上,基本解决下岗待工人员的再就业问题;1997年后,基本做到当年下岗待工人员,当年得到安置,失业率保持在1%左右。
二、政策措施
(一)增加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