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石家庄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等
(2005年2月1日)
《
石家庄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石家庄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办法》(修正案)、《
石家庄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修正案)、《
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正案)、《
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已经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一、《细则》中的所有“贸易”统一改为“商务”;所有“场”统一改为“厂”。
二、第一条的“《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河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改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
三、第三条的“肉、”后加“骨、”。
四、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的“全市”,“石家庄市贸易局”改为“市商务局”;删去第二款的“、郊区”。
五、第七条第一款的“定点屠宰实施方案”改为“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删去第二款。
六、第八条第二款的“必须取得石家庄市进市定点屠宰许可证”改为“应按照《石家庄市市区生猪肉品市场准入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第三款的“否则”改为“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