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通知
(宁政发(2005)9号 2005年2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2004年印发了《关于在全区实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意见(试行)》(宁党发〔2004〕8号),决定在川区粮食生产市县实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间接补贴,调整为对生产环节粮食优良品种和科学种田进行补贴,直接补给农民、农工。经过一年的实践,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范围由川区扩大到扬黄灌区。
一、政府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主要内容及实施办法
补贴对象。享受补贴的对象为川区市县、农垦所属农场及扬黄灌区主要从事粮食种植生产的农民(农工)。川区市县指石嘴山市、平罗县、银川市、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宁县、中卫市城区;扬黄灌溉区指同心县、盐池县、海原县、原州区的扬黄灌区。
粮食补贴定额标准。对被中央财政确定为产粮大县的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青铜峡市、利通区、灵武市、中宁县以及农垦所属农场,粮食补贴标准为每亩12元,其他为每亩10元。
补贴方式。自治区按照《宁夏统计年鉴—2004》公布的川区各市、县(区)2003年末实际耕地面积和自治区水利部门统计的扬黄灌区2004年实际配水耕地面积核定各市县补贴总额;农垦所属农场按照粮食种植面积核定农垦补贴总额。
确定农民的粮食补贴额。各市、县(区)及农垦按照农户的实际耕地面积和粮食补贴标准,核定每户种粮农民(农工)的粮食补贴数额。
对农民兑付补贴。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的兑付,由乡(镇)财政(农税)所提供农户的基础数据资料,经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以“一卡通”的方式兑付给农民。对农垦所属农场农工补贴资金的兑付,按农垦所属各农场提供的农工基础数据资料,自治区农垦局、财政厅审核后,以“一卡通”的方式兑付给农工。各级政府及金融部门不得将给农民(农工)的粮食补贴资金抵扣贷款和欠款等,补贴资金必须如数兑付到每户农民(农工)手中。
补贴资金的管理。对种粮农民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和中央补助产粮大县资金中安排。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设立农民补贴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