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2005年2月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
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修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同步配套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及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使用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物价、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成后的防空地下室纳入城市防空体系,平时由建设单位使用维护,战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地形、结构、规模和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须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立项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时,应出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
未按本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市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