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大同市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2005年2月5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促进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边开采边恢复治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
  矿区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保证金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的,保证金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第四条 保证金归采矿权人所有。
  保证金实行集中收缴,专项管理。
  第五条 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保证金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面积以及采矿活动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
  保证金金额=矿区范围面积×标准×影响系数
  第七条 保证金的缴存可以一次缴存或分期缴存:
  (一)保证金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一次缴存;
  (二)保证金总额在5~30万元的,首次缴存的保证金不低于5万元;保证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首次缴存不低于保证金总额的30%。余额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分年度缴存。
  第八条 新办矿山企业应当自采矿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首次缴存保证金;生产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起一个月内首次缴存保证金。每年第一季度缴存本年度保证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