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指除利息支出以外的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不超过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5%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5%的,按5%计算扣除。
对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指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本条(一)(二)款规定金额之和10%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10%的,按10%计算扣除。
企业采用上述方法中的哪一种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县、区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准。扣除办法一经核准后,两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
(五)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六)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七)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第八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第九条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除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