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办法
(一)为使离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工作平稳进行,附件所列原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按统一标准支付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按照事业单位办法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人员的奖金(50元),在规范纳入生活补贴标准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资金渠道不再改变。上述项目标准与生活补贴标准形成的差额部分,根据离休人员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予以专项补贴,并分别委托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
(二)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将离休人员变动情况逐月报送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经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汇总后,按离休人员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县劳动保障局。由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三)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区县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办法所增加的资金由单位负责,不得拖欠。
(四)自2004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去世的离休干部,增加的生活补贴补发至其死亡当月。
四、自2004年7月1日起,离休人员分别执行市、区县统一的节日补助标准。节日补助所需经费,根据离休人员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予以专项补贴。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协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老干部局做出解释。
附件:
离休人员原津贴、补贴、奖金纳入生活补贴项目标准表
一、原统筹基金支付的津贴、补贴、奖金中纳入生活补贴标准的项目及标准:
(一)根据京财预〔1988〕504号文件发放的副食补贴10元(回民12元);
(二)根据京财预〔1992〕206号文件发放的粮食补贴5元;
(三)根据京财预〔1992〕1467号文件发放的燃料补贴5元;
(四)根据京财预〔1992〕2220号文件发放的肉蛋菜补贴12元;
(五)根据京财预〔1992〕578号文件发放的粮油补贴10元;
(六)1991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或按照京劳险发〔1992〕628号)发给离休人员的30元生活补贴;
(七)根据北京市第五次老干部座谈会精神,发给离休人员的30元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