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老干部局关于北京市企业离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5)13号 2005年2月7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老干部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人事)处:
根据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公务员收入的通知》(京办发〔2004〕21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务员实施工资收入规范管理时,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离休人员可以参照执行的精神,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市、区县属单位离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活补贴的人员范围和实施时间
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市、区县属单位中2004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经批准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人员,从2004年7月1日起,参照我市清理整顿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公务员收入的办法,规范原有津贴、补贴、奖金项目,实行统一的生活补贴办法。
二、生活补贴标准及原津贴、补贴、奖金纳入生活补贴标准的项目和数额
(一)补贴标准:离休人员离休前享受副部级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为2550元;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2300元;享受副局级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2050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1800元;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1550元;享受正科级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1300元;享受副科级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1050元;享受科办员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850元;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2100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1800元;享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1300元;享受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850元。离休人员实行生活补贴,身份有交叉时不重复计算,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
(二)规范原有津贴、补贴、奖金,统一纳入生活补贴标准:离休人员实行生活补贴后,原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津贴、补贴、奖金和单位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的部分津贴、补贴、奖金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规范纳入生活补贴标准,不再另行发放(规范纳入生活补贴标准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