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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负责维护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承担场外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六条 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十九条 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合同确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不得乱设摊点、场外交易;
  (三)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对其销售的农副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五)遵守交易规则和习惯,文明经商;
  (六)依法缴纳税费;
  (七)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所售农副产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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