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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得力措施,确保2005年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的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中央驻宁单位和区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编办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共同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章。中央驻宁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对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安排。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官的安置,要纳入2005年安置计划,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等对待,按时接收。对安置到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允许当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转移经费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1999〕133号)文件执行。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地区,可采取易地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
  (二)要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更新观念,强化改革和服务意识,积极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逐步形成严格规范、系统完整的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各地要积极筹措经费,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将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利用现有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能力。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各级安置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政策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落户地镇(乡)街道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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