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88号 2005年3月16日)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经征收所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1.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3.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4.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只提供1份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1份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