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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

  3.地址,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4.负责人,指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主任或主席;
  5.经营范围,指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活动范围;
  6.营运资金,指统一使用和管理的财产总额;
  7.经营期限,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经营活动的起止日期;
  8.合作各方的名称及责任形式,指合作各方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合作各方对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即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三)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经营期限:
  1.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为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成立日期;
  2.经营期限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期限核定。
  (四)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变更登记: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之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除变更负责人外,变更其余事项均应先到原审批机关审批。变更名称应先将新名称报经登记机关核准。
  3.变更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两人以上的,须共同签署;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
  (3)凡经原审批机关审批的变更项目,必须提供其批准文件及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其余同开业登记;
  (4)其他有关文件。
  (五)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注销登记: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合作期限届满应自行组织清算。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合作期限届满前,若因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或因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因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条件已经出现,或因批准证书被撤销等而无法、无力继续经营的,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提前解散企业,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须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的,发给《注销通知书》。
  2.注销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与材料: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两人以上的,须共同签署;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3)原审批机关关于撤销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的决定;
  (4)经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清算委员会名单;
  (5)清算委员会出具的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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