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地形图和用地落实情况(复印件)。
(二)申请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设立,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中方投资者申请设立企业的报告(正本)。
2.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规划选址批准证明和该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复印件);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准证明(正本);
(4)土地使用许可证明或者土地使用协议书(复印件);
(5)水、电、煤气落实证明(正本);
(6)资产评估证明(正本);
(7)中方投资者投资资金落实证明;
(8)进口设备清单。
3.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合同(正本)。该合同应含下列内容:
(1)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3)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营运资金,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4)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6)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名额的分配,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7)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8)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合作期限、解散和清算;
(9)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须承担的责任;
(10)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1)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
(12)合同的修改程序。
4.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章程(正本)。该章程应含下列内容: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名称、住所;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作期限;
(3)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4)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营运资金,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6)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任期,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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