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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一站式”办公方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办事流程,切实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
  (三)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各级行政机关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均应向社会全面公开;要重点做好城市医疗卫生及供电、供水、供气、公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和财政专项资金(如:扶贫、科技、教育改革专项经费)使用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改进信息公开方式,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完善信息公开监督措施,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四)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要进一步大力压缩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申报、审批制度,尽量缩短会期,提高会议质量,改进会议方式,提高会议效率;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大力精简文件,严格执行《武汉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公文办理程序,加快公文运转速度,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要进一步树立良好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发扬求真务实精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克服文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抓好制度建设,切实规范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武政〔2005〕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从自身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事项出发,充实和完善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实行用制度管人、管事,真正做到标本兼治、长效管理。
  四、行政效能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坚持教育、监督并举的方针,强化行政效能监督,组建市、区两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形成上下畅通、联动的投诉网络。两级投诉中心分别设在市、区监察部门,与市、区监察局纠风室合署办公。市、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群众投诉,坚持“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快速反应”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投诉的调查核实、监督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真正成为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强化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职能,赋予投诉中心必要的调查权、建议权、处理权;并根据基层单位和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要畅通投诉渠道,在新闻媒体、政府公众网站公开投诉电话。要从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行政效能监督员,组织他们开展监督检查,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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