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30号 2005年5月20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修编工作在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和承编单位的努力下,已经初步完成。通过了国家建设部专家工作组的审查,并于2005年2月25日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现正按法定程序呈报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发展建设的重要法定依据,它依据未来一定时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确定了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的主要建设标准和指标、城市的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城市的综合交通体系、河湖、绿地系统和各专业的规划。总体规划所研究的内容是宏观层面的大的空间布局,具有指导性和战略性,不能直接指导具体的项目建设。按照《
城市规划法》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进一步通过分区规划的编制,把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内容近一步深化落实,现将开展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城市分区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进行综合协调平衡,并做出进一步的安排,从而达到深化总体规划的目的,同时确定控制性技术指标和技术规定,便于与城市详细规划更好的衔接。
二、《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城市分区规划编制年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同。确定编制城市分区规划为朝阳、宽城、南关、二道、绿园、双阳、经开、高新、净月九个分区。按照我市实行的“一级规划、两级建设”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实施在总体规划指导下按行政分区编制分区规划能够充分发挥各区参与城市规划的主动性、积极性,协调促进各区发展;有的放矢地针对各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控,从而使城市规划的制定、管理、实施环节有机结合,有效地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引导作用。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充分体现各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分区规划编制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符合《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