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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和生活费。
  区属及区属以上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4.0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0元;区属以下企业每人每月增加22.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1999年6月底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照其办理退休、退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时核定的在职期间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再满1年(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发1元养老金或生活费。
  4、对年龄较大、参加工作时间较早、工龄较长、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养老金:对1998年底前年龄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按照1-3项增加基本养老基础上,以其办理退休手续时核定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按不超过下表所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略)
  此次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县根据各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主水平、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和财政保证能力,参照本办法确定具体实施意见。
  五、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等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的多项措施,特别是国家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和清费减负的政策,有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增加职工工资收入创造了条件。各区、县和市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认真贯彻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增加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我市企业工资的增长幅度在今年已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的基础上再提高8个百分点。提高后的工资指导线基础准线为15%,预警线为23%。生产经营正常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低于提高后的工资增长基准线。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资指导线的落实指导工作,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的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指导的要求合理增加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企业按工资指导线增长的工资,首先应安排企业职工综合补贴标准的调整,逐步达到同城同水平,即月人均165元;其次提高企业岗位技能工资起点标准30-50元;企业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考核晋级。
  凡实行工效挂钩(包干)的企业,从1999年7月1日起按6月30日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0元增核工资总额基数(今年每人600元),明年核增其翘尾部分;凡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上年实发工资加执行工资指导线增长部分税前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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