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失业保险主标准分别提高到220元/月人(市区、江宁县)、195元/月人(溧水县)、165元/月人(六合县、高淳县)、140元/月人(江浦县)。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
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4号令)中关于“职工失业救济金发放的标准暂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规定停止执行。
提高失业人员待遇的支出,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政府《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的通知》(苏政发〔1999〕51号),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的工作力度,努力保证失业人员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我市各区县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十区保障标准调整为180元/月人;江宁、江浦、溧水、高淳四县提高后的保障标准不低于155元/月人;六合县提高后的保障标准不低于130元/月人。对单身生活、70岁以上和持有残疾人证的保障现象,在提高后的保障标准上增加10%。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十区增加的保障资金仍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负担;五县增加的保障资金,由县财政自行解决。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参照我市机关离休人员1999年离休金的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总的原则是比去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1、正常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和生活费。
1998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2.4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10元,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