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9)93号 1999年9月1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计委、经委《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提出,要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一项重大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对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999〕6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1999〕109号)。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贯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上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提高后的标准为234元/月人。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后,中心为其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整。从2000年1月1日起,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按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低于今后下半年提高后的标准的,按今年下半年提高后标准执行。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三三制”原则,切实安排好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需增加的经费。
市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可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调整。各区县属企业的具体调整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区县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原定标准提高30%后,低于当地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必须按不低于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