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财农(1999)1200号 1999年9月11日)
各区县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工作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安排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应税未税问题,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征收契税。
2.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联系制度,认真做好土地征收年检工作中的契税征收工作。各级土地管理机关要将本级开展年检工作的安排及时通报给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并重点对年检工作中查出的土地转让而未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的宗地情况通知同级财政机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交契税后,方可办理有关变更土地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