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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1999)92号、京财社(1999)1175号 1999年9月7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劳动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本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7月1日起上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7月1日起,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220元/月人部分上调30%,调整后为286元/月人,门诊医药费、独生子女费不变。调整后下岗职工月基本生活费的构成是:286元+70元门诊医药费(第二年为10元)+5元独生子女费=第一年361元(第二年301元)
  二、由于最低工资标准从9月1日起由320元上调到400元,从9月1日起,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中的养老保险由80元/月人,调整为100元/月人,失业保险由5.2元/月人调整为6元/月人。
  调整后,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构成是:市、区县属企业为:养老保险100元/月人+失业保险6元/月人+大病统筹50.16元/月人=156.16元/月人。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为:养老保险100元/月人+失业保险6元/月人=106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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