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9年下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1999)89号 1999年9月7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6月30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含占地农转工养老人员)、退职、退养、原临时工养老人员等,自1999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离休人员离休时职务为正部级的,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273元;副部级的,每人每月增加250元;正局级的,每人每月增加232元;副局级的,每人每月增加212元;正处级的,每人每月增加192元;副处级的,每人每月增加172元;科级及其以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6元。
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1998年12月31日前,办理养老手续的企业退休(含占地农转工养老人员)、退职、原临时工养老人员等,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1.在本次调整待遇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750元的,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进行调整。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满4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在本次调整待遇前,月基本养老金高于等于750元的,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高于等于750元低于8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高于等于850元低于9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高于等于950元低于1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高于等于1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为解决退休时间较早人员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下列人员在增加上述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具体标准为: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前低于63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